貨代FOB條款賣方必備的知識冠盛通物流 發(fā)布時間:2024/02/28 |
據(jù)統(tǒng)計,中國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%,但專家指出: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,有可能造成貨、款兩空的結局。 目前我國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越來越大,而且收貨人指定船公司的少,指定境外貨代的多,這并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。 01 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? 02 為什么比例越來越大? 03 出口商如何應對? 04 出口做FOB為何呈上升趨勢? 八十年代,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行的是國家統(tǒng)制政策,除少數(shù)三資企業(yè)外,外貿經營權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級的專業(yè)外貿公司,到八十年末才擴大到市、縣級外貿公司和重點生產企業(yè)。當時我國的航運市場還沒有對外開放,中遠的遠洋干線船遠不能適應對外運輸?shù)男枰,大量出口貨物必須通過香港中轉。國家為保護國輪和保險業(yè)的發(fā)展,提出了出口做CIF、進口做FOB,這成為當時對外貿易洽談運輸條款的準則。但也由于出口貨物沿途中轉環(huán)節(jié)多,往往提供給買方的二程船信息不準確,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,加以客戶防止我方預借提單、倒簽提單,也有堅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。 隨著境外船公司進軍中國航運市場,境外貨運代理也蜂擁而入。境外貨代的活躍,使我國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貨量急劇上升,加之1997年以來班輪公司屢屢漲價,漲價次數(shù)頻,漲價幅度大,漲價通知急都是歷史罕見,使原來略有盈利的運費支出變?yōu)闊o利甚至反虧,部分外資業(yè)務人員為規(guī)避運價風險,主動做FOB。因此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飚升,有些外資企業(yè)幾乎達到80%以上,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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